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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章(56 / 11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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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本案有三个人诬告,一个是葛品莲的生母沈媒婆——沈喻氏,怀疑儿媳行为不端,与葛品莲的死因有关;一个是杨乃武,在狱中所做的亲供,说余杭县长子到他家索诈等;再一个就是小白菜。

小白菜并非首告杨乃武,而在供词中“咬”出杨乃武,即与诬告无异。按她的诬告性质来说,似乎与杨乃武相似,都是情急无奈,但此一诬告所应负的责任,亦即从诬告的后果而论,应该与她的婆婆相比附。

“诬告反坐”,是多少年来不变的一个宗旨。所谓“反坐”,就是告人家什么罪名,判了什么刑,如果审明的是诬告,就应该受什么刑。其间又分已决、未决,诬告获准,被诬的人已经判决,并已处刑,后来发觉诬告,判刑必重。譬如诬告他人为盗,因而判了死罪,并已处决,则诬告的人,照道理说,应该偿命;如果未决,则错误比较易于弥补,诬告的人的罪过就轻得多。

杨乃武诬告之罪轻,则因为第一,所诬的罪不重;第二,审明诬告,并没有人受害,即是未决。再看沈媒婆,情形就不同了。

对沈媒婆所拟的罪名是:“因伊子速死可疑,喊求相验,并未指供何人谋毒,与诬告人谋死人命不同;

且府谳时陈明,妄供盘出谋毒各情,系由痛子情切所致。”看来是十分可原谅的事,但仍旧判了四年的徒刑,可说很重,何况是在丧子以后,又入囹圄,处境更为悲惨。

“然而这是没法子的事!”翁曾桂说,“沈媒婆请县官相验没有错,错在杭州府那一堂,明知砒毒之说,大成疑问,居然供称,如何向儿媳妇盘问,逼出她如何下毒的情形,完全是撒谎。这一下不但是诬指她的儿媳,间接亦等于诬告杨乃武。结果,杭州府判了一个凌迟,一个斩决,这诬告的关系太重,所以判沈媒婆徒刑四年,是她罪有应得。”

这番分析,刚毅自然同意,林拱枢亦无话说。从而想到小白菜的诬指杨乃武授予砒毒,足以致人于死,而且亦已判了死罪,是为“已决”,情况与沈媒婆相同,则诬告之事,亦应同科。

“话虽如此,若要再判小白菜入狱,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事。”林拱枢说,“大家都以为这个冤狱已经平反了,而结果如此,观念一定大变。刑法不能收教化警劝之效,又何贵乎有此刑法?”

这话将刚毅也打动了。他一向重视执法惟严,但更重视个人声名。如果这件大出风头的事,一变而为遭人唾骂,他是怎么样也不能甘心的。

“可是,在法理上也要交代得过去。”翁曾桂说,“我们三个人办这件案子,花的心血不少,凡是想得到的疑问,固然都有解释;就是一般人容易忽略的漏洞,我们亦都一一找到,究问到底,确可以毫无愧怍地说:已做到了‘毋枉毋纵’四个字。但如小白菜的应得罪名,略而不提,未免轻纵,就有瑕疵为人指摘了。”

“不是轻纵,是情有可原!”

“对!”翁曾桂接着林拱枢的话说,“不过,情有可原,也得有个理由啊!”

到此地步,意见才算趋于一致。但是,要找个情有可原,而且原谅到可以免罪的理由,却非易事。因为,不是很正当的理由,是站不住的。

苦思久久,终于是刚毅突有灵感——是从一个疑问上牵引出来的。他问翁曾桂和林拱枢:“小白菜熬不住刑,只求能够免于受苦,一切后果,皆所不问,这话不错。但个人死生固无所顾惜,牵扯到别人,总要转一转念头,譬如,有人告我是江洋大盗,问官刑讯窝家是谁?我总不会说是翁某人或林某人吧!”

“你的意思是说,”翁曾桂反问,“小白菜为什么不咬别人,而咬杨乃武!”

“对!”

这一下,翁、林二人也恍然大悟了!小白菜不诬指他人授毒,而指杨乃武,当然因为本有奸情之故。

照此说来,就是情有可原了!换句话说,倘无奸情,平白受诬,致人于大辟极刑,则是万不可原谅的一件事了。

“好吧!”翁曾桂向林拱枢说,“有奸情一节,势非叙入不可。”

林拱枢原来的主张是,妇女以名节为重,暧昧之事,既然双方都不肯承认,而依律例又不准“指奸”,则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奸情可以略过。如今既有诬指无辜须受重刑的关系在内,替小白菜设想,两害相权取其轻,林拱枢只好放弃原来的主张了。

于是,仍由翁曾桂动笔,将小白菜的罪名拟为:“葛毕氏提供杨乃武商会谋毒本夫,讯由畏刑所致,唯与杨乃武同居时不避嫌疑,致招物议,众供佥同,虽无奸私实据,究属不过妇道,拟杖八十。”

虽说“杖八十”,事实是可以宽免的。林拱枢对“虽无奸私实据”这一句,颇感满意,认为这样处置,应该说是非常公道的了!

奏稿呈上堂,桑春荣与皂保都不肯即时画行,托词原奏太长,而案情复杂,关系重大,需要细看,一搁搁了五六天。

事实上是怎么回事,大家都知道。刚毅还想去催问,翁曾桂认为不必,复奏的限期一到,自然会发下来,此时不妨静以观变。

这样迁延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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