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章(53 / 116)
错,谁就是跟胡、杨一样,也是在欺侮“孤儿寡妇”。认真追究心迹,可以替他们带来极大的麻烦。
下面再转回司法,追溯近年的京控案件:“臣唯近年各省京控,从未见一案平反。该督抚明知其冤,犹以‘怀疑误控’奏结;又见钦差办理事件,往往化大为小,化小为无,积习瞻徇,牢不可破。”
但亦有例外,而例外别自有故:“唯有四川东乡县一案,该署督臣文格,始为回护,继而检举,设非此案在前,未必不始终欺罔。”原来四川东乡县的一件命案,藩司署理总督的文格,起先亦如杨昌濬那样,一意回护审问有误的部属;及至看到杨乃武一案,京控获准,心存警惕,怕刑部亦会照样办理,驳下来复审,因而自动检举部属的错误。这就是所谓:“设非此案在前,未必不始终欺罔!”接下来就自然有了了解:“可见朝廷举动,自有风声;转移之机,正在今日。”这就是说,朝廷如果措置严峻,各省自会畏惧;
如今难得有一个将督抚的权力转移到朝廷,司法的风气由徇庇转移为公平的机会,不可以错过。
以下便是总结,陈明上奏的目的:“臣亦知此案于奏结时,刑部自有定拟,朝廷必不稍事姑容。唯念案情如此支离,大员如此欺罔,若非将原审大吏,究出捏造真情,恐不足以昭明允而示惩儆!且恐此端一开,以后更无顾忌,大臣若有朋比之势,朝廷不无孤立之忧!臣惟伏愿我皇上赫然震怒,明降谕者,将胡瑞澜、杨昌濬瞻徇欺罔之罪,予以重惩,并饬部臣秉公严讯,按律定拟。”
这道固封的奏折,由内奏事处上达深宫,已是腊月二十六,离除夕只有三天的工夫。大小衙门虽已封印,但清朝的家法,皇帝处理政务,无问寒暑,不问季节,哪怕大年初一,亦无例外;垂帘听政的两宫太后,也是如此,在急景凋年之中,照常批阅奏折,召见军机。
东宫长于德,西宫优于才,看奏折是慈禧太后的事。不过,小事虽由慈禧太后径自裁决,大事仍旧跟慈安太后商量。像王昕的奏折,当然属于大事,所以慈禧太后特地派太监将慈安太后请了来,拿奏折念给她听。
念到“大臣倘有朋比之势,朝廷不无孤立之忧”时,慈安太后亦悚然动容了。商量结果,两个人的意见相同,都主张严办。
因此,第二天便有上谕:“御史王昕奏:大吏承审要案,任意瞻徇,请予严惩一折,据称浙江余杭县民人葛品莲身死一案,原审巡抚杨昌濬,复审之学政胡瑞澜,瞻徇枉法,捏造供词,请旨严惩等语。人命重要,承审疆吏及派审大员,宜如何认真研鞫,以成信谳!各省似此案件甚多,全在听断之员,悉心研鞫,始得实情,岂可意存迁就,草菅人命?此案业经刑部复验,原讯供词,半属无凭。究竟因何审办不实之处?
着刑部彻底根究,以期水落石出,毋稍含混。杨昌濬、胡瑞澜等应得处分,俟刑部定案时,再降谕旨。”
这是一道“明发之谕”,人人可以看得到,有人称快,有人发愁。逗留在京,打算过了年等结了案再回浙江的袁来保,一看有此上谕,不免为杨昌濬担心,当即找到浙江驻京的提塘官,请他派人将王昕的原奏连同上谕,尽快送回浙江。
最快的途径,便是由天津上海轮,经上海到杭州。但一来一往至少亦须二十天。到了第二年——光绪三年的元宵,杨昌濬派了人来了。
派的是他的一个亲信,携带重礼,遍送军机大臣及刑部的堂官与承审本案的司官。袁葆恒与绍祺辞而不受,浙江司的三司官,亦复如此。见此光景,桑春荣与皂保等人亦就不敢受礼了!
一开印,翁曾桂便即着手草拟复奏。动笔之前,先跟林拱枢与刚毅商量,杨昌濬与胡瑞澜应该得何罪名?
“照例,一二品大员应得处分,应该请旨。不过,处分根据罪名而来,事实上等于我们在定拟处分。”
翁曾桂说,“失入固然不可,失出亦非所宜!此案观瞻所系,务必斟酌至当,请教两位老兄的高见,宗旨定了,我才好下笔。”
“原奏指杨中丞目无朝廷,在刑部来说,是题外之话。”林拱枢答说,“照我看,我们只能就事论事,不涉其他。”
最后商量定规的三点宗旨是:第一,案子一定要弄清楚,疑问一定要有明白的解释。第二,就事论事,不涉其他。第三,从刘锡彤到杨昌濬,能够开脱的尽量开脱;如果证凭确凿,亦就无所用卫护。
接着,又将职司分配了一下,翁曾桂主稿草拟复奏,亦就是草拟全案的判决书;林拱枢负责整理供词,查看律例;刚毅则主持审判,因为案情虽然已很明白,但犹有许多疑问,必须澄清,譬如葛品莲病死的经过之类。
这样一面审,一面草拟复奏,到了二月初,终于可以结案了。翁曾桂的复奏,洋洋洒洒,何止万言之多。光是叙述案发经过到胡瑞澜奉旨复讯,以至王书瑞、边宝泉等人的参奏,首尾之间,就花了许多笔墨。
最要紧的部分,当然是刑部提审的经过,首先是提出疑问:“臣等自提到犯证宗卷,先将全案详加综核,因其谋毒本夫,虽属秘密,总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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