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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百五十二章 胜诉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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胜诉

“你还笑。”楚向北惩罚性地亲了下苏璃的耳尖。

苏璃身体又被激起一阵电流,侧头躲了一下,“笑我老公吃醋的样子真可爱。”

“嗯,你老公吃醋了。”楚向北只是将苏璃放倒在怀里,也不否认,很自然地承认下来。

苏璃在楚向北怀里笑得花枝乱颤。

楚向北看着怀里的人已经笑出鹅叫,嘴角也不自觉跟着上扬。

苏璃突然将手攀上楚向北的脖子,神色变得认真起来,“老公,还能看着你,躺在你怀里肆无忌惮地笑,这是最幸福的事。”

“有你在,最幸福。”楚向北轻抚着苏璃的脸。

楚向北默默地在心里加了句,幸好,你还在。

“嗡嗡嗡——”

手机震铃声在桌上响起。

看了眼来电显示,楚向北拿过手机,滑过接听键。

“阁下,开庭时间出来了,周三上午十点。”

是温明远的声音,开庭时间?

难道指的是苏娇的事?

苏璃思考间,楚向北将手机开了免提。

温明远的声音被放大,“根据黄律师的建议,我们原告这边要咬定被告侵害了苏娇的休息权和健康权,以及他们不成文的签约合同。”

楚向北拨弄着苏璃的头发,漫不经心地应了一声。

温明远又道,“具体的方案,我已经发到您的邮箱。”

“我们不出席。”楚向北说道。

“是,阁下。”

挂断电话后,苏璃说道,“那我们可以去旁听吗?”

见楚向北没有立即回答,苏璃又补充道,“我想第一时间知道结果,到时候我们都伪装下。”

楚向北点头应声说好。

很快,就到了周三上午的开庭时间。

两人将自己伪装得严严实实,来到旁听席的时候,已经开庭十五分钟了。

这次开庭,双方均由代理律师负责。

被告律师正提到,《广告法》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,但是,并没有规范约束儿童参与广告拍摄。

原告律师反驳道,“然而,童模一般都是计件收费的,他并不隶属于某个特定单位,因为他可能为很多不同的店铺提供拍摄服务,所以,他与企业之间也不一定有长期的固定的工作关系,也可以认为,童模不是企业的员工。

那么问题来了,童模明明可以计件收费,被告为什么一定要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合同?”

被告律师脑子转的很快,立马回道,“童模与企业之间是只是服务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系。”

“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,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,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、儿童。”原告律师也回答得很快。

“是的。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曾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,从事有劳动经济收入的劳动,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。

显然,童模未满16周岁且有经济收入,但是,关键问题就在于,如何认定劳动和劳务的界限。”被告律师言语尖锐。

原告律师接着说道,“是的。被告律师也提到雇佣童模,到底能不能用,按照违法用童工去处理,已经成了一个灰色地带。所以说,童模拍摄服装照片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是劳动呢?”

被告律师不知道原告律师的意图,模棱两可地说道,“事实上,我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于何为“劳动”,何为“劳务”并没有明确的定义。”

“是的。那按照被告律师的话来说,童模与企业之间在服务的合同和劳务合同的这段关系过程中,被侵犯了合法权益的情况下,该怎么定义‘劳动’和‘劳务’呢?”

原告律师不等被告律师接过话,继续说道,“我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受到了休息权和健康权的侵害。

我方当事人在她平时写的日记作业中,多次提到,关于拍摄的感想,以及长期的超负荷工作时间。日记的内容里不仅一次提到,拍摄片场中工作人员的不友好,也多次提到我方当事人因为超负荷拍摄导致休息不足,对学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。”

原告律师说完,在大屏幕上播放了关于苏娇的日记内容和字迹的真伪鉴定报告,以及苏娇在读校方所提供的视频证据,视频的内容,是苏娇开始拍摄之后在学校的上课状态。

被告律师在播放完所有证据之后,紧接着说道,“以上证据,证明我方当事人在合约期间,已经受到了休息权和健康权的合法权益。

以及,与我方当事人监护人签下了,在一年时间之内,若我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约的话,要赔付80万的违约金,这种不平等的合约。”

在原告律师提供这些证据后,继续与被告律师经过一番唇枪舌战的角逐之后,最终,法官判决原告胜诉。

从法院出来,两人上了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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