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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11章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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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举,不应叫国库和内帑全部承担。

应当国库拨一部分,内帑拨一部分,地方官府自筹一部分,统一移交到三地赈灾行署进行调配。

像上述之地的士绅、良善等,应捐一笔银子或粮食,用于整饬水利、扩宽河道、修筑水库、整修驰道。

毕竟这些事情做好,不仅对朝廷和地方有利,对他们也是有利的,只是这个份额,还是要商榷一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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